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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产业界对AVS技术标准的采用,根据AVS工作组章程第三章第7条和AVS工作组知识产权政策第五章的相关规定,AVS工作组对于AVS专利池的许可原则做出如下建议性的规定。
1)收费对象
(1)对编解码器收费。
AVS标准的使用者对AVS编解码器或包含AVS编解码器的终端产品缴纳专利费。AVS编解码器包括编解码芯片、编解码软件等体现AVS标准(即AVS视频、音频、系统、DRM,或以上标准的组合)所有特征的完整实现者。
对上述编解码器的收费应当只有一次,即如果编解码芯片或编解码软件已经缴纳过专利费,则包含编解码芯片或编解码软件的终端产品不必再次缴纳专利费。
(2)内容提供商或运营商在应用符合AVS标准的技术将内容提供给用户的时候,可不予以缴纳专利费。
2)打包许可或菜单许可的模式
(1)被许可人可以选择采用所有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
AVS专利池提供的专利许可应当遵循有竞争力的许可费用原则。
(2)被许可人可以选择标准涉及的部分专利。
专利池管理机构可以提供视频、音频以及其他部分的标准许可菜单供被许可人选择,其相应的专利许可费为整体打包费的一定百分比。该比例待定,但原则上不超过整体打包费80%。
3)年封顶费
专利池管理机构应考虑根据市场情况就许可费设立相应的封顶上限。 包括整体打包许可的年封顶费以及上述单项菜单许可的封顶费。年封顶费原则上为每年一定数额。单项菜单许可的封顶费按总封顶费的相应比例计算。
4)许可的地域性
(1)提供的许可可以考虑按照许可地域进行细分,并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即许可不必限定为全球许可。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只取得某一区域,例如中国的专利许可。专利池运行的初始阶段,专利许可将只在中国进行。
(2)在中国的许可,其收费标准应当体现中国的国情。原则上,在中国为使用AVS标准的消费者级编解码器提供的专利许可的费用为人民币1元/台。
(3)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许可标准,可由各方在最有竞争力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确定。
5)专利许可遵循非强制性原则
用户可以通过专利池管理机构获得授权,用户也可以通过与专利持有人直接协商获得与AVS相关的个别授权。
根据AVS会员协议第7.2条,AVS会员应支持符合AVS技术标准的产品设计、开发和应用。根据该会员协议的精神,AVS会员也会为其实施或符合AVS技术标准的产品,通过AVS专利池得到专利许可,或直接同专利权人联系得到独立的许可。
6)关于专利池管理机构在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身份
(1)专利池管理机构对与工作组创建的AVS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要求的专利许可管理AVS专利池,提供有关专利许可。该单位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2)所有将专利放入AVS专利池的专利权人,应与专利池管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专利池管理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与用户签订许可协议提供许可。专利池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然后以分许可的方式提供许可。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最佳,应由各方协商确定。
(3)专利池管理机构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受工作组会员大会通过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以及关于专利池许可原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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