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息与许可条款的披露
AVS工作组允许提出提案的会员保留申请专利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但是为了方便工作组决定是否采纳一个特定的提案,每个会员在提交任何提案时,应该做出相应披露,并且书面承诺,对于该会员因为该特定提案得到最终AVS标准的采纳而获得的与该最终AVS标准(以及后继最终AVS标准的某些部分,这些后继最终AVS标准的部分必须是为了向前兼容采纳该特定提案的最终AVS标准所必需的,也仅限于该最终AVS标准要求向前兼容的部分)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会员必须披露以下最低限度的信息。
1、对于已批准的专利及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的披露,必须包含:
(1)专利权人和/或申请人的身份;以及,
(2)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2、对于会员未负有对第三方的在先保密义务的未公布的专利申请的披露
(1)应当说明存在可能包含潜在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并且
(2)由会员自行决定,可以标明相关的AVS标准草案的部分。
本款规定不禁止基于自愿对未公布的尚未授权专利申请做出更广泛的披露。
此外,该会员还必须就该必要权利要求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许可:
1、对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授予的专利中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按RAND RF条款或通过AVS专利池进行许可。
2、对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之外授予的专利中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按RAND RF条款或RAND条款,或通过AVS专利池进行许可。
(2)对于标准中专利技术的态度
AVS工作组原则上不反对在最终AVS标准中采纳专利技术。但是,在权衡是否在AVS标准草案中采纳某一提案时,专题组可以考虑已经提交的对专利的披露声明。为利于最终AVS标准的商业应用,专题组在权衡技术性能和实施成本实质性相同的竞争性提案时将采用以下规则:
1、 在相关的专利披露中没有包含潜在的必要权利要求的提案,或者有关潜在的必要权利要求适用RAND-RF的缺省许可义务的提案一般通常应当得到优先考虑;
2、 当每个提案都有专利被披露时,专题组将优先考虑承诺提供更优惠许可条件的提案。
在适用上述规则时,专题组应当仅考虑专利披露声明中提供的信息。
(3)会员的缺省许可义务
在签署会员协议时,每个会员应该对最终AVS标准中采用的任何技术所涉及的该会员的必要权利要求确定缺省许可义务。会员可以从以下缺省许可义务中做出选择:
1、如果在某一专题组制订某一AVS标准草案期间会员参加了该专题组,而该AVS标准草案其后成为最终AVS标准,那么对于与该最终AVS标准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会员可以选择:
(1) 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提供免费许可(“RAND RF”);
(2) 参加AVS 专利池 (“POOL”);
(3) 按照合理且非歧视性的条款(“RAND”)许可。
2、如果在某一专题组制订某一AVS标准草案期间会员并未参加该专题组,而该AVS标准草案其后成为最终AVS标准,那么对于与该特定的最终AVS标准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会员可以选择:
(1) 按照RAND RF条款许可;
(2) 参与AVS 专利池;
(3) 按照RAND条款许可;
(4) 无许可义务(“NO LICENSE”)。
此外,会员有权自行决定采用与其确定的缺省许可义务等同或更优惠的条款对其部分或所有的必要权利要求进行许可。 为了本条的目的,第十二条中规定的缺省许可义务和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与提案相关的许可义务按照优惠程度从高到低的次序排列如下:
最优惠:按照RAND RF条款许可或者参加AVS专利池
第二优惠:按照RAND 条款许可
最不优惠:无许可义务
(4)第三方专利的披露
每个会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在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该会员和其关联者的专利和公布的专利申请及时向工作组进行披露,该披露义务一直持续到AVS标准草案被标准化机构批准为止。此外,没有选择缺省许可义务的会员还必须在实际知晓的范围内披露该会员或其关联者的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未公开的专利申请。
会员实际知晓应当仅限于其工作组成员和提案作者(如果有的话)的实际知晓范围。在任何情况下,本知识产权政策要求的披露义务都不得被解释为要求会员进行专利检索。对本条的解释和应用应当符合诚信原则,会员不得故意对其参与AVS标准草案制定的人员隐瞒有关事实以规避本条规定的披露义务。
(5)AVS专利池
为便利产业界对AVS技术标准的采用,工作组支持AVS专利池的建立。经过独立评估确认为必要权利要求的第三方专利权人可以加入AVS专利池,参与打包许可与专利许可费的分配。AVS专利池的管理应采用“一站式”的许可方式,其目的在于遵循以下原则,实现从一个渠道对加入专利池的必要权利要求进行许可的目标:(1)最大程度的将所有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吸收在内的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自愿参与原则和(4)非排他性原则,以及(5)非歧视性的管理原则。AVS专利池提供的专利许可及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非歧视性原则、(2)专利许可模式简易可行的原则;(3)有竞争力的许可费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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