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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T专利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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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

1. 目的

本指南为了帮助电信标准化委员会( TSB )、工作组以及参加制定 ITU T 建议书的人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ITU-T 地专利政策。 ITU-T 的专利政策的声明可以在 ITU-T 的网站上找到。指南鼓励对建议书涉及的专利和未决专利早期披露。这样,标准的制定将变得更有效率,同时也避免了潜在的专利权问题。

2. 背景

2.1   历史

CCITT 的工作组实践的基础上,在 1985 年时,制定了第一份 CCITT 的专利政策的声明。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做了多次小修改,但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动。声明的目的依然是给参与工作组工作,一同制定建议书的那些专家们,如果一旦发生专利问题,可以给予简单的指导(因此,其被成为“实践规范”)。考虑到那些专家对复杂的专利问题并不熟悉,所以声明的主要部分就是一个清单,列举了在建议书制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三种不同的涉及或部分涉及专利权的问题。

声明的基本原则时与其他的标准化组织一致的,与其有相似的专利政策(如 ISO IEC CEN/CENELEC ANSI IEEE ),都是尽可能少的将专利包含在标准中,同时如果遇到专利权纠纷,应有双方当事人解决,标准化组织本身不参与纠纷的解决。

虽然很简单,但“实践规范”对 CCITT 气了很好的作用。一旦有专利权问题,它就能其作用。除了一些小情况,工作组很少遇到专利权问题。

2.2 现在的情况

然而,现在情况变了,专利权问题越来越多,产生这些变化的原因有下:

随着技术的发展,建议书草案中涉及的专利数越来越多(例如:编码算法);

国际竞争加强,专利持有者不再像之前那么慷慨;

新会员希望能够得到适当补偿,至少能够弥补由于许可专利的支出(如:检索机构、高校);

同样的,新建立的规模较小的制造商希望可以使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而不用向他们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众多的有关专利权问题的讨论已经由讨论会扩展到大众领域。不再像以前只在一些小团体内进行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 ITU 以及其他标准化组织制定了负责的专利政策也不足为奇。

2.3 坚持原则

虽然环境变了,但是声明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例如: ITU 依然置身于专利纠纷之外。每个与 ITU 有相似专利政策的标准化组织都采用了此原则,这种坚定立场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以下列举两种。

标准化组织直接参加专利纠纷会增加标准化组织的成本。他们会要求新增的特别人员或者专利律师来处理这些问题,如果这样做,就要有一笔巨大的开销。

即使费用不是一个问题,标准化组织也不会是一个很好的专利争议裁判者。原因很简单,引起争议的专利权人不会公开将所有的信息公开,他们会把这些信息留到专利纠纷的审判中。例如,在一个案子中要确定什么叫“合理”,我们要知道生产额、生产利润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一般不会向与其无法律关系的第三方公开,

2.4 披露

此处的问题是应当在什么时候披露。在 ITU-T 的专利政策的第一条中出现了“从一开始”这个词,即应当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披露。例如,一旦知晓建议书草案中可能含有或部分含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在草案初稿的时候不一定要披露(因为在那时,草案可能还太模糊,还需要进一步修改)。

2.5 一般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

任何一个 ITU 会员,部门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都要提交一份一般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格可以通过 ITU T 网站获得)。表格的目的是让提案会员自愿选择是否愿意许可提案中涉及的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如果提案或部分提案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且在实施建议书的时候必须用到此技术,那么在许可声明中,提案会员必须明确地加以表示。

一般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并不能代替个别声明,它只为了加强专利权人能够按照 ITU T 的专利政策进行早期披露。

一般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在没有撤销前一直有效。对特定建议书的个别专利声明也许可声明可以使其无效。

2.6 互惠性

这里所说的“互惠性”指在同一个建议书中,如果一个专利权人愿意以合理非歧视条款和条件得到其他专利权人许可,那么他也需要以合理非歧视条款和条件给予其他专利权人许可。

3 .批准新的或修订的建议书

3.1 先决条件

任何一个 ITU 会员、部门正式会员或非正式会员,若得知在有待批准的 ITU 建议书草案中含有本人或他们的专利技术或未决专利技术,都应该在批准之前将该信息告知 TSB 。为了进一步掌握专利信息同时通过 ITU T 专利声明数据库提供信息,必须使用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格(在 ITU-T 的网站上有提供)。目的是使提交给 TSB 的声明是统一的,更重要的是,获得会员同意的承诺或者在其不愿意选择选项 1 和选项 2 时(例如选择选项 3 ),给出相应的解释。显然这个表格应当用于每个保护专利的 ITU 建议书中。如果一个专利权人拥有多项专利,建议其使用多个表格。并且建议将许可声明按照专利权人做出的不同选项来分类。表格第二页中的“专利信息”建议填写,但不是必须的。

如果某专利同时涉及了 ITU ISO/IEC 的相关标准,则要使用专门的供三个组织共同使用的通用表格,方便向三个组织提交。

如果 TSB 收到的专利权人的声明不符合 ITU-T 专利政策 2.1 2.2 的要求,要将此信息告知相关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要进一步审查建议书草案,排除潜在的专利纠纷。在解决专利问题的时候可能会引起建议书的改变。

3.2   咨询

如果 TSB 收到声明显示在实施 ITU 建议书时必须涉及专利或未决专利,那么 TSB 的主席要在通报,对接下来的程序做出提醒。

通报可以这么写:“ TSB 收到声明显示在实施 ITU 建议书时必须涉及专利或未决专利,已披露的专利信息可以在 ITU-T 的网站中获得”

3.3 通知

所有新制定的或修订的建议书,都可以在首页加入这样的文字:

ITU 注意到这个建议书的实施可能会涉及专利。 ITU 不保证会员或非会员的专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

“如果建议书被批准后, ITU 还没有收到建议书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声明,实施者依然要注意, ITU-T 数据库中的信息不是最终信息”。

4. 研究小组的工作方法

4.1   会议

ITU 鼓励早期披露专利,因为早期披露不仅可以提高建议书制定的效率,还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适用建议书时与专利权发生的冲突。因此,研究组应当应当在建议书制定时就要求对建议书涉及的专利和未决专利进行披露。

在每个会议一开始,主席都要询问是否有人获悉了有关专利和专利申请的信息,并且这些专利按照 TAP AAP 程序,认为实施建议书必须用到的。该提问及任何肯定的回答应当记录在工作组和研究许会议记录中。

ITU-T 鼓励早期披露,一旦 TSB 收到根据 ITU-T 专利政策 2.3 条做出的声明,即不愿意 FRAND RAND 条件许可,那么研究小组或工作小组应当启动 AAP 程序或 TAP 程序。

4.2 提案

提案者在提案时应当注意根据 ITU-T 专利政策,应当对提案中的专利早期披露。

5.   ITU-T 专利声明数据库

为了方便标准制定和 ITU-T 建议书的应用, TSB 制作了一个公开的专利声明数据库,包含了制定标准参与者如政府、私有企业等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标准中涉及的特别专利或未决专利的声明,或者只是一个表示愿意接受 ITU-T 专利政策的声明,以及一般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

5.1 数据库信息

专利数据库的信息并不是全面和精确的,只包含了 TSB 收到的信息。因此,数据库提供给用户的信息是,你可以直接与提交该信息给 TSB 的相关组织联系,从而确定实施标准时是否必须用到专利技术。

5.2 专利声明

TSB 收到的各机构告知其的专利声明会包含在数据库中。然而, ITU 拒绝对这些机构的声明做出解释,解释应该由做出声明的机构给出。

5.3 联系方式

为了使一般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格更加完整,应当给出联系方式并且保持该联系方式将一直有效。联系方式的内容包括:联系人、联系部门和 E-mail 地址,如果存在多个国际机构,在可以的情况下,最好给出确定的联系机构,并在所有的提交的表格中,都填写相同的联系方式。

ITU-T 升级专利声明数据库时,应当向 TSB 提交变更的联系方式,特别是联系人。

6. 在标准出版后发现专利

ITU-T 专利政策同时也规定了在标准出版后发现专利的情况。如果在出版后发现专利或专利申请信息,专利权人应当以标准出版前专利权人做出的声明方式,向 TSB 做出声明。

如果权利人拒绝许可,则 TSB 的局长则会建议工作组修改提案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避免冲突的发生,例如删除产生冲突的条款或者澄清提案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关系等等。

7. 持有专利

如果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含有非 ITU T 会员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那么他们也可以向 TSB 提交 ITU 会员使用的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

任何 ITU-T 的会员应当时刻注意在 ITU 标准中是否含有他人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带发现, TSB 应当联系该专利权人,并建议其填写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

会员和非会员的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表的待遇相同。

根据 www.itu.int 资料翻译

翻译人:李佳晶

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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